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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张家口天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赢在IP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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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1)京73民终215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家口天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仓道街2号院14号楼6-201。
法定代表人:孙振扬。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1610室。
法定代表人:陈同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家口天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天辰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华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29204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天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振扬、华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被上诉人证据不充分,证据存在重大明显疑点。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赔付被上诉人损失25000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被上诉人的所谓版权及授权文件证据不合法,不能作为认定该案事实的依据。三、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上诉人未给被上诉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被上诉人并非合理维权,而是以恶意大额索赔诉讼牟利。四、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一是本案审理过程中临时调换法官直接开庭审理,并未告知上诉人调换法官的原因;二是被上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华视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华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辰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所经营的公众号“惠买生活馆”(微信号:×××)提供影视作品《缝纫机乐队》(下称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2.判令天辰公司赔偿华视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及律师费用5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55000元。审理中,华视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华视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性质为独占专有,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华视公司发现天辰公司未经合法授权,提供上述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华视公司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天辰公司非法提供该影视作品在线播放的行为极大地侵害了华视公司对该影视作品享有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华视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并且华视公司为了维权支付了相应的合理费用,故请求法院判令天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华视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华视公司主体资格相关的事实
华视公司提交了《缝纫机乐队》片头片尾截图,显示电审故字(2017)第537号,出品单位:上海他城影业有限公司、上海儒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青春光线影业有限公司。联合出品单位: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乐合影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017
年8月30日,上海他城影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青春光线影业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乐合影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授权书》,授予上海儒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互联网传播(即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授权地域包含中国大陆地区,授权期限为自本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公映之后的第50年12月31日止。授权性质为专有权、可转授权以及维权权利(包含赔偿权)。
2017
年8月31日,上海儒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的授权权利以独占专有的形式授予被授权方霍尔果斯捷成华视网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性质为独占专有授权;授权权利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网络定时播放的权利、维权的权利、转授权的权利等(其中授权方保留授权作品在1905电影网http://www.1905.com的非独家、不可转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自授权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院线首个公映日起满十年之日的整个期间;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
2017
年8月31日,霍尔果斯捷成华视网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的授权权利以独占专有的形式授予被授权方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性质为独占专有授权;授权权利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网络定时播放的权利、维权的权利、转授权的权利等(其中授权方保留授权作品在1905电影网http://www.1905.com的非独家、不可转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自授权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院线首个公映日起满十年之日的整个期间;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
2018
年10月1日,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的授权权利以独占专有的形式授予被授权方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性质为独占专有授权;授权权利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网络定时播放的权利、维权的权利、转授权的权利等(其中授权方保留授权作品在1905电影网http://www.1905.com的非独家、不可转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9月29日止;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
二、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华视公司提交了2019年8月28日取证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所附文件显示,名称为“惠买生活馆”(微信号:×××)的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为张家口天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4月17日改名为“惠买生活馆”,2019年1月18日完成微信认证。
华视公司点击“进入公众号”后,显示该公众号底部有三个栏目,分别为“惠买商城”“店长教程”“店长后台”。华视公司点击“店长教程”,出现“惠买影院”“开店步骤”“省钱攻略”等选项,随后华视公司点击“惠买影院”选项,进入“惠买生活馆影院”页面,页面顶部显示“首页、电影、剧集、综艺、动漫、抢鲜”等内容,中部显示“最新电影”,并配有相应电影的海报链接。华视公司在该页面中搜索涉案作品《缝纫机乐队》,随后页面出现电影《缝纫机乐队》的播放链接,华视公司点击“立即播放”播放,进入该电影的播放页面,拖动进度条,显示该电影能够正常播放。
三、天辰公司主张的情况
天辰公司主张“惠买生活馆”公众号上链接的《缝纫机乐队》影片链来源于微友“全网影视及3c数码招商加盟”,而非天辰公司自己链接,而且链接的是第三方网站,且天辰公司早已经断开,无法再恢复。天辰公司提交了与“全网影视及3c数码招商加盟”(微信号:×××)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天辰公司问“能帮我把之前影视惠买影院那个恢复下或者发链接吗”“之前我记得有采集kuyun”的,对方回复“全部要重新搭建”,天辰公司问“能不能给我找下之前那个链接的记录”,对方回答“早过期了”等对话。
华视公司提交网盘视频链接,主张公众号截止到2020年10月29号关注人数为6590人,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惠买影院菜单点击次数300多,点击人数为162,具体到点击涉案影片的人数更少,而且链接影院后,新增关注人数并未增多。对此,华视公司认为点击量不能真实反映侵权情节,不能证明具体人数,不能证明提成销量的获利情况。
四、其他情况
华视公司就律师费的主张,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华视公司提交了涉案作品的猫眼电影票房截图、爱奇艺内容热度和播放指数截图,拟证明涉案电影票房较高,热度相较热播期稳中有增,播放量持平稳状态,具有广泛影响力,天辰公司给华视公司造成较大损失。
天辰公司“惠买生活馆”上链接的涉案影片点击后跳转的是第三方网站,而且载明来源kuyun,并提示“如果播放不出,可切换来源或更换播放器”,主张“惠买生活馆”上并无直接的播放功能,也未复制、贮存、下载功能,其仅仅是起到一个普通链接的作用。
天辰公司提交了网址http://www.kuyun2.com/index上的截图,拟证明涉案作品至今能够在该网址免费播放。
以上证据,有当庭展示的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授权书、网页截图、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华视公司提供了涉案作品的授权链条以及完整的著作权授权文件等权属证据,能够证明华视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法确认华视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天辰公司运营的“惠买生活馆”(微信号:×××)未经许可传播了华视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犯了华视公司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天辰公司辩称涉案微信公众号内的涉案作品,系由第三方影视播放平台“酷云影视”提供,此第三方链接为他人帮忙制作,涉案公众号仅提供链接的服务。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微信号认证主体为天辰公司,且根据华视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中未显示发生跳转,故应认定为天辰公司提供涉案影片。结合在案证据,天辰公司通过购买视频电影资源的方式为网站提供电影服务,据此行为可知,天辰公司购买商品并非合法获得影片的授权,故此,对于天辰公司的答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天辰公司系微信公众号“惠买生活馆”的实际运营者,在没有取得涉案作品合法授权的情形下,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了涉案作品,侵犯了华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双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华视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天辰公司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认为虽涉案影视作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但综合考虑侵权发生时间已过涉案影视作品热播期,侵权行为范围较窄等因素,对华视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酌情确定为25000元。
关于合理开支的诉求,华视公司未提供相应票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家口天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二、驳回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十份证据,第一份证据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3456号同类民事判决书,证明被上诉人的取证行为不合法。第二份证据是补充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涉嫌侵权滥诉。第三份证据是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与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第四份证据是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述均证明本案一审判决认定有误。第五份证据是可信时间戳互联网电子数据取证及固化保全操作指引V1.0,第六份证据是联合信任服务咨询证据,上述证据均证明时间戳取证不规范。第七份证据是跳转法院公众号影院视频证据,第八份证据是跳转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影院证据,上述证据均证明被上诉人取证不规范。第九份证据是文章“被割韭菜的律师们,你们该醒醒了吗”,第十份证据是同类案件的联合信任时间协助调查函证据,上述证据均证明取证不合法。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不能否认上诉人侵权的真实性。
另查,华视公司在一审提交的侵权视频证据显示,录屏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后,连接“faxiansheng”网络,此后登录百度网站显示北京时间为2019年8月28日,进入手机应用商店下载微信×××,进入微信程序关注“惠买公众号”后点击“惠买影院”搜索涉案作品并进行播放。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华视公司的取证行为是否合法。
本案中,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华视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华视公司的取证行为是否合法,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司法解释形式对哈希值校验、可信时间戳及区块链存证方式进行了法律确认。相较于传统的公证存证方式而言,可信时间戳等电子存证方式具有成本低廉、制作时间短等优势。电子数据证据不同于传统的证据形式,具有真伪的脆弱性、传递的技术性、极强的可复制性等特殊属性,并非只要采用了上述技术手段所采集的电子证据就是真实可靠的,存在在抓取之前已因所处设备或网络环境存有问题而遭受“破坏”的可能性,导致存证下来的证据不具有可信力。这类“破坏”包括非真实的网络坏境、定向虚假链接访问、时间来源不明等问题。因此,当事人在用可信时间戳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时,应当严格遵守操作流程,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操作指引》系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即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作为可信时间戳存证方式的操作规范,具有一定指导作用,故本院将参照该《操作指引》判定操作流程效力。
《操作指引》的“互联网连接真实性检查”中包括三个关键步骤:其一,在IE浏览器的Internet选项下的“连接”中点击“局域网”设置,以保证没有连接代理;其二,在命令窗口输入“ipconfig/all”命令,显示所有网络适配器(网卡、拨号连接等)的完整TCP/IP配置信息;其三,在命令窗口输入“tracert目标网页域名,以确认连接到目标页面网络服务器的路径,保证接入网站的真实性”。以上三个关键步骤的缺失会导致如下问题:首先,没有点击“局域网”设置查看代理情况,存在设置虚拟代理网站的可能;其次,“ipconfig”没有加上“/all”,就不会显示DNS等关键信息,无法排除存在虚拟网站的可能;最后,没有执行“tracert目标网页域名”,无法查看目标页面网络服务器的真实路径,进而无法确定接入网站的真实性。
本案中,2019年8月28日的取证录像前置性检查步骤中上述三个关键步骤均缺失,上述关键步骤的缺失,导致华视公司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不足以取信。综上所述,华视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天辰公司实施了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故华视公司基于存在侵权事实要求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天辰公司的主张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天辰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2920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洁
审判员 姜丽娜
审判员 夏 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田 芬
书记员 邹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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